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2號債務人 林澤宏 即 林敏雄 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件一」更生方案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裁定附表一所載更生方案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附件一當事人欄之債權人編號,依本院103年5月26日公告之債權表,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為編號5,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編號應為編號
6,惟本院103年11月21日裁定誤載為編號5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編號6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係為顯然錯誤,揆諸首揭規定,應予更正如附表一所示。另本院10
3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所附檔之檔名應為「附表一、附表二」,誤載為「附件一、附件二」,併予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表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每期清償4,700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2.更生方案如1期未履行,視為全數到期。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3.債權總金額:5,582,182元。││4.總清償金額:338,400元。││5.總清償比例:6.06﹪。│├────────────────────────────────┤│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71,785│397元│├──┼───────────────┼─────┼───────┤│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01,989│254元│├──┼───────────────┼─────┼───────┤│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1,736,642│1,462元│││司│││├──┼───────────────┼─────┼───────┤│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5,023│914元│├──┼───────────────┼─────┼───────┤│5│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21,039│270元│├──┼───────────────┼─────┼───────┤│6│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9,232│176元│├──┼───────────────┼─────┼───────┤│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18,340│521元│├──┼───────────────┼─────┼───────┤│8│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710,893│599元│├──┼───────────────┼─────┼───────┤│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7,239│107元│├──┼───────────────┼─────┼───────┤││合計│5,582,182│4,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