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0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翔宇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己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翔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翔宇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刑,在監執行中,並已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