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3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玖仟捌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