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2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272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華信 債務人 郭全 債務人 林千惠 法定代理人 姚雅芳
一、債務人郭全、林千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黃玉葉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債權人另聲請對 謝美雲 發支付命令,惟謝美雲已於民國99年3月23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謝美雲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