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邦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邦傑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邦傑(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下稱花蓮地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一節,有經受刑人簽名按捺指印之刑事執行意見狀及花蓮地院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並無不合,並參酌附表編號1-6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均不得易科罰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廖曉萍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溫尹明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06.15│104.06.15│104.05.13│104.05.12│├─────────┼────────┼────────┼────────┼────────┤│偵查案號│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504號│毒偵字第504號│毒偵字第503號│毒偵字第503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29│104年度訴字第229│104年度訴字第232│104年度訴字第232││││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10.22│104.10.22│104.10.26│104.10.26│├────┼────┼────────┼────────┼────────┼────────┤││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29│104年度訴字第229│104年度訴字第232│104年度訴字第232││││號│號│號│號││├────┼────────┼────────┼────────┼────────┤││判決│104.11.09│104.11.09│104.11.24│105.11.24│││確定日期│││││├────┴────┼────────┼────────┼────────┼────────┤│備註│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895號(附│執字第2895號(附│執字第3103號(附│執字第3104號(附│││表編號1-6定刑有│表編號1-6定刑有│表編號1-6定刑有│表編號1-6定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期徒刑3年4月)│期徒刑3年4月)│期徒刑3年4月)│└─────────┴────────┴────────┴────────┴────────┘┌─────────┬────────┬────────┬────────┐│編號│5│6│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07.14│104.09.1517:23│104.07.16││││往前回溯26小時內││├─────────┼────────┼────────┼────────┤│偵查案號│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617號│毒偵字第756號│偵字第3311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高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77│105年度訴字第6號│105年度原上訴字││││號││第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4.19│105.05.31│106.01.25│├────┼────┼────────┼────────┼────────┤││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77│105年度訴字第6號│105年度原上訴字││││號││第46號││├────┼────────┼────────┼────────┤││判決│105.05.09│105.06.21│106.02.20│││確定日期││││││││││├────┴────┼────────┼────────┼────────┤│備註│花蓮地檢105年度│花蓮地檢105年度│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44號(附│執字第1908號(附│執字第828號│││表編號1-6定刑有│表編號1-6定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期徒刑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