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68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佩芬李朝根 之繼承人、 李承祐 即李朝根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之全部資料(如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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