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873號債權人保證責任高雄巿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代理人 吳俊賢 債務人 陳政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捌萬零玖佰肆拾壹元,及其中㈠新台幣捌拾貳萬參仟參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陸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