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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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95號聲請人 萬天豹 相對人 范淙銘 即 范錫鐘 之繼承人相對人 范淙斌 即范錫鐘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范錫鐘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1年11月23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第三人范錫鐘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7,000,000元。
嗣第三人范錫鐘已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相對人范淙銘、范淙斌既為第三人范錫鐘之法定繼承人,又無拋棄繼承,自應依法由繼承人即相對人范淙銘、范淙斌承受被繼承人范錫鐘財產之一切權利及義務,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院88年度促第44190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93執廉字第8296號、85執當字第6081號)、土地登記謄本6件、借據影本1件、本票影本1件、支票影本1件、第三人范錫鐘之死亡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相對人戶籍謄本各1紙等為證。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係提出相對人所簽發,發票日77年2月4日、到期日77年3月31日、票面金額為1,500,000元之本票1紙,發票日80年8月15日、票面面額為5,500,000元之支票1紙,及74年9月6日簽訂、金額1,500,000元、約定清償日76年9月6日之借據1紙作為債權證明文件,然該本票之發票日為77年2月4日,到期日為77年3月31日,及74年9月6日簽訂之借據、約定清償日76年9月6日,非在與登記之擔保債權存續期間自79年11月23日起至81年11月23日止之內、及與登記之清償日期81年11月23日均不相符,自形式以觀,尚難認上開本票、借據債權確屬本件抵押權所擔保者。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聲請人雖僅能提出相對人於80年8月15日簽發面額5,500,000元支票之證明文件,然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395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鎮區○○○○段│172│577.00│2分之1│├──┼───┼────┼────┼───┼────┼────┤│002│臺南市○○鎮區○○○○段│173│9396.00│2分之1│├──┼───┼────┼────┼───┼────┼────┤│003│臺南市○○鎮區○○○○段│173-1│546.00│2分之1│├──┼───┼────┼────┼───┼────┼────┤│004│臺南市○○鎮區○○○○段│174│582.00│4分之1│├──┼───┼────┼────┼───┼────┼────┤│005│臺南市○○鎮區○○○○段│175│829.00│2分之1│├──┼───┼────┼────┼───┼────┼────┤│006│臺南市○○鎮區○○○○段│220│2769.00│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