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5號原告 白佩靈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人 劉英標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代表人變更,新任代表人劉英標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法應為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