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莉琄代理人檢察事務官蘇隆興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廖寧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廖寧(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路○段○○○巷○○號)於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廖寧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廖寧未婚且在臺無親屬,設籍臺南市○區○○里○鄰○○路○段○○○巷○○號,於民國74年1月15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失蹤已逾7年,迄今生死不明。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資訊,爰依法聲請本院准予裁定對失蹤人廖寧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廖寧於74年1月15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迄今生死不明乙情,此據聲請人提出臺南市府東戶政事務所107年5月10日南市府東戶字第1070035711號函及所附失蹤人廖寧之相關戶籍資料、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入出國(境)資訊查詢紀錄、臺南市東區區公所107年4月19日南東社字第1070255801號函、臺南市殯葬管理所107年4月20日南市殯一字第1070449664號函、臺南市後備指揮部107年4月30日後臺南管字第1070002572號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7年6月6日南市警一防字第1070249174號函及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東寧派出所訪查表等件(均影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廖寧之在監在押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又聲請人前曾聲請本院為死亡之公示催告,本院於107年9月19日將該公示催告之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而本件申報期間業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得於廖寧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二)查失蹤人廖寧於74年1月15日失蹤,計至81年1月15日屆滿7年,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廖寧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