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縣茄萣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788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3月25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零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一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