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12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12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嘉正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12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5,600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75,6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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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金額│票號│付款人│提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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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1.15│37800元│BS979521│合作金│97.05.02│
││││6│庫銀行││
│││││ 海山分 ││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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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01.15│37800元│BS979521│合作金│98.02.10│
││││7│庫銀行││
│││││海山分││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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