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426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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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
二時十二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姚念慈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