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129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美麗森林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下午四時在
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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