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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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正雄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正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正雄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11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6月。於106年8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
106年7月27日以106年度訴字第1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3月、10月;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0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4月,復經同法院於106年6月29日以106年度簡上字第
450號判決駁回上訴;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6年7月28日以106年度易字第2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前開
3案判決確定後,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4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嗣受刑人於106年8月30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517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51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