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順益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順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順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7月14日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109年2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
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廖順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
109年6月3日以109年度審簡字第21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09年5月5日以109年度簡字第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7年10月18日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0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7年9月17日以107年度壢簡字第10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於109年7月24日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9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2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今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7451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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