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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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正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分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所載犯罪時間「98年8月6日回溯96小時內某時」應更正為「98年8月16日回溯96小時內某時」、編號2所載犯罪時間「99年2月5日10時2分許」應更正為「99年2月5日10時2分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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