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593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本金陸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94年8月17日向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伍拾萬元,並簽立約定書乙紙為憑,而原債權人於95年9月27日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