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091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何郁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陸仟叁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何郁慧於民國93年01月0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346,371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091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郁慧│自起息日96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20│││167481││1月12日起│8月31日止││││元││││││││├──────┼──────┼───────┤││││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月1日起││││││││││├──┼───┼─────┼──────┼──────┼───────┤│002│新臺幣│何郁慧│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70356││6月8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