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王○○訴訟代理人張○○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5日以
105年度司催字第40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該公示催告裁定於105年8月12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5年8月18日刊登新聞紙,嗣於
106年2月7日提出本件聲請,迄未尋獲該股票,亦無人提出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經聲請人供述在卷,並提出太平洋日報新聞報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美月附表:
┌─┬─────────────┬───────┬──┬──┐│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號│││││├─┼─────────────┼───────┼──┼──┤│1│李○○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2│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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