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95號反訴原告即原審被告即上訴人合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美玲 上列上訴人合誠營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 王調陽間 因110年度建字第95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萬8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工程法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