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44號聲請人 馮百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怡文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倈得國際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馮百齡26,582元TMA000000011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