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30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瑋良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5155號、110年度偵字第2506號、第293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9年度偵字第17553號、110年度偵字第3291號、110年度偵字第8681號、110年度偵字第19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徐瑋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於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昭然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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