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再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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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再簡字第4號
再審原告  許培源
再審被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
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
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亦已分別明訂。是對支付
命令提起再審之訴,及應一訴送事件之標準按訴訟標的計算
訴訟費用。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聲請再審,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4,52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7日以106年度南再簡補字
第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
年月26日送達再審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再審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前開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附卷可稽,其
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盧昱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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