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調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調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推廣工業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調字第120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236人間請求召開推廣工業會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如卷內所附之民事聲請調解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係請求相對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236人連帶對相對人送達址附近鄰居召開推廣工業會,本件相對人多達236人,且聲請人亦未能提供相對人年籍資料,實難以期待其等實際到庭調解,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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