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36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慧芳
陳立瑜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7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李慧芳因其姐 李慧芬 所有坐落址設臺中市○○區○○○街○○○號4樓房屋疑似有火警警示,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17時48分許,被告李慧芳與李慧芬欲進入上址查看消防管路時,遭承租該址之「璞境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被告兼告訴人陳立瑜拒絕其進入,被告李慧芳與被告陳立瑜遂各基於傷害之犯意,互相出手推擠對方,被告陳立瑜並因此摔倒在地,致被告陳立瑜受有下背部與骨盆挫傷、頭部鈍傷、左側手部挫傷、腰椎第五節挫傷、疑似腦震盪等傷害;被告李慧芳則受有右側前胸壁挫傷、右側肩、腋下抓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二人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二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二人均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二人就本件傷害案件,業於
108年12月17日調解成立,被告二人均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俐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