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8號債務人 李佳玲 代理人 黃正琪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及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李佳玲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7號裁定自民國108年6月18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3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第三人一統徵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統徵信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見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7號卷,下稱聲請卷,第23頁)附卷為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
1期,共72期,每期清償2,200元,總清償金額為15萬8,40
0元,清償成數為5.23%。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收入外,別無
其他財產,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13頁)附卷可參。而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無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46萬5,312元後已無餘額,顯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5萬8,400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再者,債務人自陳目前任職一統徵信公司行政助理乙職,因
年資不足未有年終獎金,每月薪資2萬5,000元等語,業據提出第三人一統徵信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見聲請卷第23頁)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㈢佐諸房屋租賃契約書(見聲請卷第20至22頁),債務人目前
居住於臺北市中山區。審酌債務人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故本院依同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並核以108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萬6,580元之1.2倍即1萬9,896元【計算式:16,580×1.2=19,896】,認債務人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每月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生活費用。次查,債務人母親 李陳如錦 年逾68歲,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區,育有2名子女,除每月領有1萬2,185元之勞保老年給付外,別無其他收入,有李陳如錦戶籍謄本、家族系統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內頁轉帳明細、10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06至109頁、第118頁)等在卷為憑,堪信李陳如錦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債務人扶養之權利。則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含母親扶養費3,500元)為2萬2,800元等情,堪認適當【計算式:19,896+〈(19,896-12,185)×1/2〉=23,752】。至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及扶養費,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㈣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約2萬5,000元,業已前述,扣除必要支出2萬2,80
0元後之餘額為2,200元【計算式:25,000-22,800=2,20
0】,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2.每期在當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2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302萬8,995元。││4.清償總金額:15萬8,400元。││5.總清償比例:5.23%。│├──────────────────────────────────┤│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60,105│407│├──┼─────────────────┼─────┼───────┤│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98,966│290│├──┼─────────────────┼─────┼───────┤│3│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396,094│288│├──┼─────────────────┼─────┼───────┤│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87,357│499│├──┼─────────────────┼─────┼───────┤│5│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4,211│39│├──┼─────────────────┼─────┼───────┤│6│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00,494│218│├──┼─────────────────┼─────┼───────┤│7│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199,835│145│├──┼─────────────────┼─────┼───────┤│8│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31,092│313│├──┼─────────────────┼─────┼───────┤│9│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841│1│├──┼─────────────────┼─────┼───────┤││合計│3,028,995│2,2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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