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 莊琇茜 相對人 藍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黃金蘭 AmoyUsay於民國(下同)87年2月19日以花蓮縣○○鄉○○段○○○○號土地,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藍淑貞、訴外人 楊秀棟 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期為88年2月18日,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與楊秀棟對於黃金蘭AmoyUsay各有債權150萬,債權額比例各為2分之1,嗣黃金蘭AmoyUsay於87年7月15日以買賣之方式將系爭土地移轉予相對人,楊秀棟則於97年4月18日向訴外人 陳梅花 借款150萬,並將該債權及抵押權讓予陳梅花,而陳梅花已於105年1月21日死亡,由其繼承人 莊榮仁 、 莊雅玲 、 莊雅雯 、 莊瑋帆 、莊琇茜繼承陳梅花上開之抵押權,嗣後渠等於105年3月30日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於105年4月8日由聲請人莊琇茜單獨登記為抵押權人,茲黃金蘭AmoyUsay迄未清償上開債務,爰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又關係人黃金蘭AmoyUsay於87年7月15日以買賣之方式將系爭土地移轉予相對人,惟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二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一件、抵押權移轉契約書影本二件、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一件、遺產分割協議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三件、戶籍謄本五件、除戶謄本一件、繼承系統表一件、拋棄繼承回覆函影本一件、債權讓與聲明正本一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更一字第1號│├──┬─────────────────────┬─┬─┬──────────┬──┬──┬────┤││土地坐落│使│使│面積│抵押│債權│所有權人││編號├───┬────┬───┬───┬────┤用│用├──┬──┬────┤權設│額比│暨所有權│││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分│地│公頃│公畝│平方公尺│定範│例│範圍││││││││區│類││││圍│││││││││││別│││││││├──┼───┼────┼───┼───┼────┼─┼─┼──┼──┼────┼──┼──┼────┤│001│花蓮縣○○○鄉○○○段││0000-000│空│空│││1,117.93│全部│2分│藍淑貞│││││││0│白│白│││││之1│(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