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758號、第6759號、第8106號、第8823號、第9615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與乙○○原係男女朋友,雙手分手後因故發生糾紛,致甲○○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行動電話,接續傳送如附表所示,客觀上係表示加害乙○○生命、身體等簡訊內容,至乙○○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致乙○○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甲○○復承前恐嚇犯意,曾於96年6月1日9時50分許,在彰化縣○○鄉○○○路○○巷○號,撥打電話至乙○○之妻 蔡小鈴 位於臺中市市○○○路○○號2樓辦公室,向蔡小鈴稱:「你都為你先生說話,你轉告你先生小心一點,要保佑你先生平平安安」等語,蔡小鈴乃將甲○○上開言語轉告乙○○,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乙○○,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甲○○另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96年9月1日0時34分許,至彰化縣○○鄉○○路○段○○○號乙○○所開設之診所,將黑色油漆潑灑在設於該診所門前之保全系統插卡機上,致該插卡機損壞,足以生損害於乙○○。復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96年9月12日18時53分許,前往乙○○所開設之上開診所對面,將黑色油漆潑灑在乙○○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號0000-00自用小客車,致該小客車之右前門、雨刷通風網、右側車頂防水條損壞,足以生損害於乙○○。嗣經乙○○報警處理並提出告訴,而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證人 蔡小玲 指證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簡訊內容翻拍相片、上開保全系統插卡機遭潑漆毀損相片、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報價單1紙、被告於前揭時、地潑漆之監視器錄影帶翻拍相片、告訴人所有之上開自小客車遭潑漆之相片及瑞峰汽車修配廠車輛維修單等件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354條之毀損罪。被告先後多次恐嚇犯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係基於單一接續恐嚇犯意所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被告所犯上開恐嚇罪及2次毀損罪間,犯意各別,罪名有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原為情侶,因與告訴人分手心生不滿即為恐嚇及毀損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僅因感情糾紛,即反覆恐嚇告訴人並毀損告訴人之物,以此等方法發洩怨懟,非但造成告訴人心裡惶恐,更助長社會之暴戾歪風,所為顯不可取,兼衡被告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害,並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其患有憂鬱症(有卷附衛生署彰化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可考),其所為犯行或係因一時失慮所致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於前揭時、地向乙○○之妻蔡小鈴稱:「你都為你先生說話,你轉告你先生小心一點,要保佑你先生平平安安」等語,令蔡小鈴心生畏怖,因認被告亦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惟按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所保護法益為個人免於恐懼之自由,屬個人專屬法益。再參酌德國及日本立法例均將以加害親屬或其他關係密切之人之事而脅迫者,另立規定明文處罰,則我國刑法第305條所定恐嚇危害安全罪,自須以加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被害人始足當之,若係以加害親屬或其他關係密切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應認並不該當於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查被告係對蔡小玲為上開言語內容,業據證人蔡小玲證述在卷,則被告雖以欲加害蔡小玲之夫即告訴人乙○○生命、身體之事而要求證人蔡小玲轉告告訴人乙○○知悉,然被告之主觀犯意係欲恐嚇乙○○而非蔡小玲,且其係要蔡小玲轉知乙○○以達其恐嚇乙○○之目的,故蔡小玲並非被告恐嚇之對象,依前開說明,核與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有違,尚難以該罪相繩。惟公訴人認被告上開犯行若成立犯罪,與前揭業經論罪科刑之恐嚇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354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佳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傳送時間│傳送門號│接收門號│簡訊內容│├──┼─────┼─────┼─────┼────────────┤│1│96年4月5日│0000000000│0000000000│你不接我也會每天打,你不│││上午9時29│││好過我也不好過,我只想到│││分│││為你拿過小孩後你就可以開││││││始這麼無情,我也不甘願。││││││你也曾經被女友拋棄過應該││││││可以│├──┼─────┼─────┼─────┼────────────┤│2│96年4月19│0000000000│0000000000│你用權利來嚇我這沒讀過書│││日20時29分│││的人,和解那天我真的很不││││││高興五十萬不過分不是五百││││││萬用十六萬黑龍西轉演戲還││││││好我這支手機有錄音功能,││││││你真是我一生當中欺負我最││││││凶的人,妳說我是個上班的││││││小姐,我也開使用上班的手││││││段,人無情我會比他更無情│├──┼─────┼─────┼─────┼────────────┤│3│96年4月29│0000000000│0000000000│佳隆,我的事妳都知道雖然│││日17時40分│││我們以前是同學,但那個人││││││玩我,和解我真的很不高興││││││我也忍著。現在愛與情我都││││││沒感覺了,但我一定會報復││││││這口氣,要怎樣我不能讓你││││││知道太多因你跟埔心警察太││││││熟了你明白。我可能會離開││││││埔心鄉,號碼換的時我會打││││││給你,這是預付卡我隨時都││││││會換的,我八大行業很多事││││││我玩的起。放心吧│├──┼─────┼─────┼─────┼────────────┤│4│96年4月30│0000000000│0000000000│佳隆,不好意思哪天有麻煩│││日06時47分│││你幫我拿錢,說好今天要請││││││你吃飯,但今天臨時有事要││││││去 斗六 找以前黑道兄弟也是││││││朋友,跟他們有約,今天見││││││面因我們真的太久沒見面了││││││,也忘了跟你約今天吃飯,││││││改天我們在另約時間請你,││││││真的不好意思。│├──┼─────┼─────┼─────┼────────────┤│5│96年5月2日│0000000000│0000000000│雄哥,謝謝你幫我照顧好好│││20時43分│││照顧那隻不見的狗,我就知││││││道以情在斗六上了兩年多的││││││班你就把我當成妹妹看待,││││││我的電話一直的換也不可能││││││把你電話忘了,那時就是沒││││││有想到你要不然我也不會被││││││那隻狗被欺負的那麼累,你││││││也知道我的人比較重感情但││││││那隻狗真的太無情,對我無││││││情我也會比他更無情,我長││││││這麼大不曾被狗這樣子過,││││││那隻狗真的太無情了,我這││││││次真的受到太大的刺激,我││││││回想起來我真的對那隻狗已││││││經感情也沒有愛了!所以你││││││就好好幫我照那隻夠。我們││││││以後就先不要電話聯絡,有││││││空就看你來彰化找我,或者││││││有空就去斗六找你,說真的││││││那天去找你,說我的狗不見││││││心│├──┼─────┼─────┼─────┼────────────┤│6│96年5月14│0000000000│0000000000│星期四你請太太出來調解我│││日21時34分│││可以接受,要是像之前那樣││││││調解或是告我,我一定要社││││││會大眾平平理,經過這件事││││││我也什麼都無所謂了。因我││││││敢死│├──┼─────┼─────┼─────┼────────────┤│7│96年6月24│0000000000│0000000000│我有恐嚇你們嗎,明天我會│││日11時20分│││到診所跟你一起死。│├──┼─────┼─────┼─────┼────────────┤│8│96年7月24│0000000000│0000000000│看你兩個有沒有那個命花錢│││日14時3分8││││││秒││││├──┼─────┼─────┼─────┼────────────┤│9│96年7月24│0000000000│0000000000│跟好兩個很值錢。喔...│││日18時5分││││││46秒││││├──┼─────┼─────┼─────┼────────────┤│10│96年7月24│0000000000│0000000000│他們有新家、幫我跟他蹤看│││日23時11分│││在那裡。│││22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