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104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1043號

原告 鄭景樺

被告 潘秋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車牌2面返還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罰單,惟原告未能提出請求金額為何及計算依據,是此部分之請求,無從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鄭涵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