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1043號
原告 鄭景樺
被告 潘秋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車牌2面返還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罰單,惟原告未能提出請求金額為何及計算依據,是此部分之請求,無從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