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59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59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嘉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嘉源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拾點伍陸零壹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查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前科紀

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

被告前已有毒品前科紀錄,此番再為同樣罪質之施用毒品犯

行,足徵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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