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潘秀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泰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叁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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