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0號原告 何珮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永來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據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前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590,5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
64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36,1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書記官程尹鈴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