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871號債權人彰化縣埤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世勲 債務人 柯慈心
莊奇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84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民國)利息利率(週年利率)違約金(民國)違約金利率(週年利率)15,840,000元自113年2月12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2.14%自113年2月12日起至113年4月14日止0.214%自113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2.262%自113年4月15日起至113年8月12日止0.2262%自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0.4524%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