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9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948號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理人 鄭仰均 債務人 林世民 債務人 李碧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陸萬零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本金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六九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O點二六六九七計收之違約金,其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O點六三一四四計收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