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游家豪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 代理人 邱瀚霆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處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裁定乙份在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債務人陳報後,並經本處依職權調查,得知債務人有商業保險單(調查資料及債務人資產估定值均詳附件資產表及財產處分方案所示)。債務人所有上開資產自有應予變價之必要。是本處於110年5月20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草案予以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債權人表示後,經斟酌債權人意見(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良京實業公司等各期日之陳報狀)、及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後,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結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件: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債務人游家豪(Z000000000)資產表及財產處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