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杜崑雄
嚴秀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新富 等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葉宜玲附表:
┌──┬───┬─────────┬────────┐│編號│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1│杜崑雄│3,321,109-1,325,│31,200││││820=1,995,289││├──┼───┼─────────┼────────┤│2│嚴秀美│3,497,894-1,489,│31,348││││072=2,008,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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