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9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9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901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參拾參萬陸仟伍佰伍拾貳元正,及其中:
1、信用卡部分,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貳萬零玖佰陸拾捌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2、現金卡借貸參拾壹萬伍仟伍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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