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1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順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順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順良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張順良(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8、9、10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3、6、7、11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自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而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即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院通知受刑人於收到通知後5日內陳述意見,受刑人對本案陳述也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類型,其犯罪情節、所侵害之法益、罪質,及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於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依法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羅婉嘉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07/02/05(3次)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26號基隆地院107年度易字第344號107/09/07基隆地院107年度易字第344號107/10/12是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708號【編號1、2業經士林地院108年度聲字第12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士林地檢108執更1227號2竊盜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107/06/23107/07/24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087號士林地院107年度易字第516號107/09/14士林地院107年度易字第516號107/10/17是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421號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月107/04/10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379號新北地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410號107/09/18新北地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410號107/10/25否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97號(囑託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1250號代執行)4詐欺有期徒刑2月民國106年12月5日前某日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752號新北地院108年度簡字第1493號108/03/11新北地院108年度簡字第1493號108/04/13是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810號(囑託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1242號代執行)5竊盜有期徒刑4月107/01/02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781、20587、25307、25830號桃園地院108年度審易缉字第85號108/12/05桃園地院108年度審易緝字第85號108/12/31是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63號(嘱託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184號代執行)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7月107/07/24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7604號新北地院108年度審訴緝字第66號108/11/21新北地院108年度審訴緝字第66號108/12/16否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71號(嘱託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257號代執行)7竊盜有期徒刑10月民國107年6月19日起至同年7月16日止士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081號士林地院108年度易字第771號108/12/30士林地院108年度易字第771號109/01/30否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92號8竊盜有期刑4月(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07/06/07107/06/12107/06/14新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3694、3695、3696號新北地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083號108/11/26新北地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083號108/12/23是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48號(嘱託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271號代執行)9竊盜有期徒刑4月107/03/28桃園地檢108年度偵缉字第1984號桃園地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769號109/03/12桃園地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769號109/04/15是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968號(囑託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680號代執行)10竊盜有期徒刑5月106/12/27士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082號士林地院109年度審簡字第361號109/04/29士林地院109年度審簡字第361號109/06/02是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81號11詐欺有期徒刑1年2月106/12/07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297號彰化地院110年度訴字第871號112/06/14彰化地院110年度訴字第871號112/07/13否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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