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0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0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00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世平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8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㈠被告朱世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
,於民國107年9月2日下午4時30分許,在雲林縣○○鎮○○里○○000號旁,發現告訴人即友人 周建榮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鑰匙及中控鎖掉在地上,竟於撿起上開鑰匙及中控鎖後未歸還周建榮而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㈡被告於107年9月3日上午7時許,○○○鎮○○○○○路
邊雜貨店內飲用保力達加礦泉水,於107年9月3日上午8時許飲用完畢,明知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及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至虎尾鎮惠來里惠來200之1號旁路邊,未經告訴人同意,持上開鑰匙及中控鎖打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進入車內徒手竊取香菸2包、新臺幣(下同)百元鈔3張、50元硬幣16個、10元硬幣10個(合計1,200元)放入自身衣物口袋內而既遂,嗣被告搜尋完車內財物,發動上開自用小客車倒車逃逸時,經告訴人當場發現報警處理而未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公共危險、同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既遂、同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竊盜未遂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於民國107年10月3日經檢察官起訴,同年10月30日繫屬於本院後,被告業於108年3月8日死亡,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5804號起訴書、107年10月30日雲檢鑫平107偵5804字第0000000000函(其上蓋有本院收文戳章)、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松諺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程尹鈴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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