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96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9674號
原   告 龍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龍鼎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叁佰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需補繳
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
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
○○○巷○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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