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99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8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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