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國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總統府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行政院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總統府法定代理人甲○○」記
載,應更正為「被告總統府法定代理人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按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1條、第9條規定:「總
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總統府置秘書長一人,
特任,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
員」及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5條規定:「秘書長為本
府首長,綜理府內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等內容所
示,總統府乃總統為依據憲法行使職權所設立之機關,總統
府置秘書長一人,綜理該府事務,是秘書長依法為總統府之
法定代理人。經查,現今總統府之秘書長為己○○,自應以
其為總統府之法定代理人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之誤繕,業據本院
查明屬實,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陳立俐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