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99號聲請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徐志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權讓與分別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讓與事宜,惟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債權讓與證明書、本院93年度竹北簡字第299號簡易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