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新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新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新洋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主刑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文傑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新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擄人勒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新│││││臺幣150000元│├────────┼───────────┼───────────┼───────────┤│犯罪日期│100.01.02│100.01.02-100.01.03│100.01.02-100.01.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149號│100年度偵字第3067號│100年度偵字第3067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026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026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02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3.06│101.03.06│101.03.06│├─┼──────┼───────────┼───────────┼───────────┤││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026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702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70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3.06│101.05.30│101.05.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備註│4528號(編號1至3應執行│6947號(編號1至3應執行│6947號(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15│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15│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15│││萬元,已發監執行)│萬元,已發監執行)│萬元,已發監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新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擄人勒贖││││││││├───────────┼──────────┼──────────┼──────────┤│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0.01.06-100.01.07│││││││││││││├───────────┼──────────┼──────────┼──────────┤│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267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555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7.04│││├─┼─────────┼──────────┼──────────┼──────────┤│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55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7.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台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135號(已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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