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調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簡調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調字第168號聲請人 李嘉濠 相對人台灣特斯拉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DavidJonFeinstein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此經聲請人於民事起訴狀記載在卷,且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可稽。參以首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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