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聲請人 林蕙蕓 代理人 方怡靜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說明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佰玖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又本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林蕙蕓具狀聲請清算固已依法繳納聲請費1,000元暨檢附本條例第43條所定書面資料到院,惟本院認本件尚有依本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聲請人提出本裁定附件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44條、第46條第3款、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書記官張雅婷【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9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且扣除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2)×10份×43元〉-1,000元=29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
二、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王柏浩 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疫情紓困申請補助、兒少扶助、身心障礙補助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提出最近1個月聲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另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若有無其他債務存在,請陳報正確金額及債權人姓名。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9年1月24日起至111年1月24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或歷史交易明細清單等(內容需完整清晰);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並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五、提出債務人及被扶養人王柏浩全戶最新戶籍謄本。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每月支出生活必要支出25,947元,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依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內,聲請前二年收入低於支出,說明聲請人如何支付超出部分支出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七、請補正提出聲請人及被扶養人王柏浩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以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八、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9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及集保存摺,並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109年1月24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十一、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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