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卓有志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352,8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即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爰駁回債權人關於「每次」違約之請求。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附表:
項目本金餘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期間年利率1352,891自96年6月8日起至至清償日止12%自96年7月9日起至97年1月8日止1.2%自97年1月9日起至97年4月8日止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