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6號原告 謝泊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哲瑋 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