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5號原告鴻安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峻銘 被告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陳華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經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
3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5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以為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忞旻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